乔丹商标案:八年官司终落幕,姓名权与商标权的世纪较量
2012年,NBA传奇球星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姓名权。这场历时八年的”乔丹商标案”,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成为确定姓名权与商标权边界的里程碑案件。
乔丹体育的崛起与争议
乔丹体育的前身是1984年成立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通过多年经营,乔丹体育发展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的知名品牌,在全国拥有数千家门店,并于2011年成功通过IPO审核,计划登陆上交所,预计募资10.64亿元。
然而,就在上市前夕,迈克尔·乔丹于2012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侵害其商标权和姓名权。乔丹体育的IPO进程因此搁浅,一拖就是多年。迈克尔·乔丹方面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了60余件含有”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甚至还有涉及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搭便车”的意图十分明显。
从商标评审委员会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被驳回。随后,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提起上诉后又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对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3件涉及”乔丹”文字的商标应予撤销。但对于拼音”QIAODAN”和”qiaodan”相关的7件商标,最高法认为迈克尔·乔丹对拼音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
姓名权与商标权的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姓名权保护的标准: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时,该名称必须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判决还强调,乔丹体育明知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的”乔丹+图形”商标,为这场长达八年的诉讼画上了句号。对于乔丹体育而言,核心商标的丧失意味着品牌形象面临重大冲击,其IPO之路也变得更加艰难。
乔丹商标案的深远影响
乔丹商标案确立了”在先姓名权”保护的重要司法标准,对姓名权商业化利用中的人格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它警示所有企业:在品牌命名时,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利用名人姓名进行商业牟利。同时,这个案例也展示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