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案:电视节目名称也能构成商标侵权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一档家喻户晓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自2010年开播以来收视率居高不下。但你可能不知道,这档节目曾因为”非诚勿扰”四个字卷入一场商标侵权诉讼,节目一度被迫改名《缘来非诚勿扰》。这起案件最核心的争议在于:电视节目名称,到底算不算商标使用?

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

温州人金阿欢经营着一家婚恋交友服务公司。2009年2月,他申请注册了”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获得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本质上就是提供婚恋交友服务,与他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而此时,《非诚勿扰》已经播出三年多,成为全国收视率最高的综艺节目之一。

一审、二审、再审:三级法院的反复博弈

2014年9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非诚勿扰》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属于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与金阿欢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上均不相同,两者不属于类似服务,不构成侵权。

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深圳中院二审改判,认定江苏电视台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认为,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看节目播出的形式,更应该考虑节目的内容和目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二审法院还指出,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宣传,造成了”反向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与江苏电视台存在关联。

2016年1月,江苏卫视发表声明,将《非诚勿扰》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随后,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2016年12月30日,广东高院再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广东高院认为,电视文娱节目与婚介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节目名称的商标属性之争

非诚勿扰商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节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广东高院再审认定,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由于服务类别不同,不会导致公众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平衡了商标权保护和公众文化消费之间的利益。

这个案例提醒所有内容创作者和媒体机构:在确定节目名称、栏目名称时,应当提前进行商标检索,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对于商标权人而言,也要注意商标的保护范围并非无限,必须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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